创建对象应按主管部门要求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、运用效益、保护效果和管理能力,并保留制度运行、成果转化、风险防控等可核验记录。创建期的工作与最终验收认定是两个阶段,宣传中应准确使用当前身份。依据: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—2027年示范创建对象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