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核实对方商标的申请日期、申请人、商品服务、公告及注册状态,再判断是否存在在先权利、代理代表关系、在先使用影响或其他可依法主张的事实。不能仅凭自己先想到或已使用某个名称,就当然要求撤销对方商标。
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的,可结合异议事由、主体资格和期限评估异议;已经注册的,可根据具体事由评估无效宣告等程序。撤三针对的是符合条件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等情形,不是处理所有抢注争议的通用方式。不同请求适用不同条件与期限,应及时核查。
建议整理商标使用、宣传、销售、合作往来及权属材料,保存原始载体和时间信息。硕力可协助梳理证据与程序方案,诉讼事项由合作律师承办,不承诺争议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