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以。申请人对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。应先核对通知接收情况和具体期限,避免因内部转交延误。
复审前需要审阅驳回决定、历次审查意见与答复、原申请文件及对比文献,判断争议焦点、可补充论证的事实和允许的修改空间。修改仍受原申请记载范围及复审程序要求限制,不能任意补入新技术内容。
是否值得复审应结合技术和商业价值、证据、驳回理由及成本逐案评估。没有可靠统一的“成功率”可替代个案分析;提交复审请求不代表一定撤销驳回或获得授权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四十一条。